以下是劳动派遣中所涉及的一些的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劳务派中,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外包服务,建立劳动关系,马鞍山劳务外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遭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遗协议
3.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既没有劳动合同,因而没有建立《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也没有民事合同,但用工单位仍然要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派遣协议约定的义务。不过,由于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因此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的,用工单位只能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遗单位,劳务外包派遣,由派遣单位解除与被派遗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与劳务中介有什么不同?
很多人认为劳动派遣就是劳务中介,其实这两者完全不同哦,劳务派遣与于劳务中介根本的区别在于劳务派遣组织必须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其相互关系调整适用《劳动法》。劳务中介组织主要是通过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并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劳动者与劳务中介组织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保护。
劳务派遣简单点来说就是劳务派造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意到用工单位者从事劳动、提供劳务,劳动者提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向务派造单位支付并由其向劳动者代发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是用工是社充形式,只能在时些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位是指为主业务岗位提服务性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体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该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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