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境外投资-外管局指引
本办法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jia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国jia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其掌握的国际国内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向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发出风险提示,供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参考。
第四十八条投资主体应当对自身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四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驻外使领馆等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告知核准、备案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据实向核准、备案机关举报。国jia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布并更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jia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进行公示,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境外投资备案如何办理
(一)发改委立项——向发改部门及委会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
法律文件,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二)商务部审批发证——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
2年在境外开展投资。
(三)外汇管理局备案——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投资金额500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
汇报。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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